1.問:企業應當如何判定權益工具投資為“非交易性”,從而符合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金融資產的條件?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22號準則)第十九條第二款,在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參照22號準則應用指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關金融資產或承擔相關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或者發行人根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劃在近期回購的、有公開市場報價的債務工具。
(2)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屬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其中,“金融工具組合”指金融資產組合、金融負債組合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
(3)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屬于衍生工具。例如,未作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換或外匯期權。但符合財務擔保合同定義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因此,只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權益工具投資才可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2.問:企業通過簽訂衍生金融工具對日常銷售或采購非金融項目的合同或合同組合(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者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套期,如果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以下簡稱24號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為了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可以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22號準則)第八條第二款,對于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者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即使企業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簽訂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的合同的,企業也可以將該合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只能在合同開始時做出該指定,并且必須能夠通過該指定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該指定一經作出,不得撤銷。
參照22號準則應用指南,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者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可能有以下情況:(1)合同條款允許合同一方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進行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2)合同條款雖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企業具有對類似合同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進行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進行結算的慣例。(3)企業具有收到合同標的(如貴金屬)之后在短期內將其再次出售以從短期波動中獲取利潤的慣例。(4)作為合同標的的非金融項目易于轉換為現金。
符合上述(2)或(3)所述條件的合同并非企業按照預定的購買、出售或使用要求簽訂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的合同,因此應適用22號準則。對于符合上述(1)或(4)所述條件的合同,企業應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為按照預定的購買、出售或使用要求簽訂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以確定其是否適用22號準則。
因此,企業通過簽訂衍生金融工具對上述合同(或者一組類似的合同)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套期的,為了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可以選擇將上述合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無需按照24號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通過簽訂衍生金融工具對一組形成凈敞口的上述合同進行套期的,如果凈敞口變動頻繁,采用24號準則通常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為了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企業可以選擇將一組形成凈敞口的上述合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3.問:商業銀行應當如何確定一項主營業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屬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費用、“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或“業務及管理費”科目的核算范圍?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金融工具的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費用。增量費用是指企業沒有發生購買、發行或處置相關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證券交易所、政府有關部門等的手續費、傭金、相關稅費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附錄,“6421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支出;“6601業務及管理費”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折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電子設備運轉費、鈔幣運送費、安全防范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外事費、印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職工工資及福利費、差旅費、水電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會議費、訴訟費、公證費、咨詢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取暖降溫費、聘請中介機構費、技術轉讓費、綠化費、董事會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物業管理費、研究費用、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等。
商業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步驟作出判斷:
一是判斷該支出是否屬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費用。如果該支出是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費用,該支出應為交易費用。
二是如果該支出不屬于交易費用,應當進一步判斷其是否屬于“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圍。
如果支出金額與商業銀行業務直接相關(如支出金額與業務交易量、交易金額、營業收入等存在較為直接的關系),通常表明該支出屬于“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圍。例如,商業銀行作為信用卡、借記卡的發卡行或交易收單行支付給銀聯等清算機構的相關服務支出、商業銀行在電子支付業務中支付給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相關服務支出屬于“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圍。再如,商業銀行開展債券投資、同業拆借、衍生品交易等金融市場業務,按照達成意向的交易筆數或金額計價、向第三方機構支付的各類交易服務費用,屬于“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圍。
三是經過上述步驟判定既不屬于金融工具交易費用也不屬于“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核算范圍的支出,應當屬于“業務及管理費”科目的核算范圍。例如,無論信用卡分期是否辦理成功、商業銀行均需向外包公司支付的信用卡分期外呼營銷支出,屬于“業務及管理費”科目的核算范圍。
4.問:企業應當如何判定權益工具投資為“非交易性”,從而符合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金融資產的條件?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22號準則)第十九條第二款,在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參照22號準則應用指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關金融資產或承擔相關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或者發行人根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劃在近期回購的、有公開市場報價的債務工具。
(2)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屬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其中,“金融工具組合”指金融資產組合、金融負債組合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
(3)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屬于衍生工具。例如,未作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換或外匯期權。但符合財務擔保合同定義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因此,只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權益工具投資才可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