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金融法院發布的2022年度典型案例九——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虛構情形下法律關系的認定與責任承擔,本文將對該典型案例裁判要點進行全面解析,主要包括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虛構的認定、保理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債務人責任的認定,并結合保理業務實際,根據裁判要點提出有針對性的保理實務操作建議。
一、基本案情
江銅國際商業保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銅保理”)與上海頓展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頓展公司”)簽訂有追索權的《保理協議》,且約定頓展公司回購義務;保理協議項下基礎商務合同及標的應收賬款的債務人為上海長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展公司”),長展公司確認收到《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并出具回執確認應收賬款及對越項支付承擔責任。江銅保理受讓應收賬款的金額為272,790,332.58元,應收賬款的對價即保理款為252,790,332.58元,江銅保理最終向頓展公司發放扣除履約保證金2,790,332.58元后的融資款為250,000,000元。
本案應收賬款對應的基礎商務合同即《購銷合同》約定的是“帶款提貨”,已經錢貨兩清、沒有應收賬款了,照理不符合申請保理的條件,但是為了能做成該筆保理業務,由江銅保理法務做一份有收款賬期的貿易合同讓頓展公司和長展公司重新簽訂。
二、裁判要點解析
法院裁判要點為: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系虛構的,保理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之間成立借款法律關系。無證據證明保理人以發放貸款為主要業務或主要利潤來源的,該借款法律關系有效,應收賬款債權人對保理人負有本息償付義務。但因不存在真實的應收賬款,亦不存在保理人基于對真實應收賬款及付款承諾發放借款的信賴,債務人又未作出提供擔保等增信的意思表示,保理人要求債務人承擔支付義務,不予支持。
根據法院對上述案件的裁判要點,以下從三個方面進行解析:
(一)對保理人“明知”的認定
本案中,頓展公司與長展公司提供的基礎商務合同本身有問題,在已經錢貨兩清,不存在應收賬款的情況下,由江銅保理提供補充協議模板,債權人和債務人重新簽訂有賬期的補充協議的模式開展保理業務。由于本案已有充分證據證明江銅保理參與應收賬款虛構行為,法院認定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是虛構的。
《民法典》第763條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該條適用的是在債務人向保理人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權利外觀情形下,對據此權利外觀產生信賴的保理人的保護,即保理人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審核義務較低,僅排除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虛構的情形。
根據本案裁判及《民法典》相關規定,對于保理人“明知”的認定,可以總結為:一是有證據證明保理人參與虛構應收賬款,法院認定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虛構;二是根據《民法典合同編釋義》,如若保理人完全依賴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確認,不對應收賬款進行任何調查核實,在保理人完全可以通過較低成本的審核措施就能夠發現應收賬款不存在的,有理由認為保理人對應收賬款不存在是“明知”的。但是如果僅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而保理人對應收賬款真實性進行了合理審查,則一般情況下不予認定保理人“明知”,這也符合《民法典》中對于“善意”的認定。
(二)保理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
本案中,由于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不存在,導致保理合同無效,保理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之間成立借款法律關系。因無證據證明保理人以發放貸款為主要業務或主要利潤來源的,該借款法律關系有效,應收賬款債權人對保理人負有本息償付義務。
根據上述裁判要旨,有以下幾層意思需要理解,一是雖然保理合同無效,由于保理人向債權人實際發放了保理融資款,保理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之間成立借款法律關系;二是雖然成立借款法律關系,但是借款法律關系是否有效需根據保理人的資質進行判斷;三是認定為借貸關系后本金和利息如何確定。
1.認定保理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成立借款關系的法律解釋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果保理人在明知應收賬款不真實的情況下仍簽訂保理合同,且約定債權人對應收賬款負有回購義務,其實質是以虛假保理行為掩蓋真實的借貸行為,則對保理合同中的意思表示要一分為二進行看待,其中,保理為虛偽行為,借款為隱藏行為,保理行為無效,借款行為仍然有效。
2.借款法律關系有效性的判斷
本案裁判認定借款法律關系有效的前提是無證據證明保理人以發放貸款為主要業務或主要利潤來源的,本案中保理人為江銅保理,其屬于商業保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為地方性金融組織,不具有發放貸款的資質。故當保理人為商業保理公司,在保理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成立的借貸關系有效需要證明商業保理公司不以發放貸款為主要業務或主要利潤來源,但如果保理人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則無需證明。
3.認定為借款法律關系后本金和利息的確定
本案裁判結果為頓展公司向江銅保理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幣270,000,000元,以及自2017年8月9日(保理融資到期日的第一個自然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幣250,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付的逾期利息。
結合本案受讓應收賬款金額及實際發放金額情況,即應收賬款金額為272,790,332.58元,應收賬款的對價即保理款為252,790,332.58元,江銅保理最終向頓展公司發放扣除履約保證金2,790,332.58元后的融資款為250,000,000元。由此可以推斷,第一,法院計算利息和逾期利息的基數均為保理人實際支付的融資款250,000,000元;第二,根據保理人以折扣形式收取費用的慣例,該案例中保理折扣費用為2000萬元,銀行直接認定該2000萬元為利息金額,故得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為人民幣270,000,000元;第三,約定的逾期費率過高將不受保護,法定逾期利率保護上限為24%。
(三)債務人責任的認定
本案中,因不存在真實的應收賬款,亦不存在保理人基于對真實應收賬款及付款承諾發放借款的信賴,債務人又未作出提供擔保等增信的意思表示,保理人要求債務人承擔支付義務,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裁判的認定結果,在不存在真實應收賬款的案件中,債務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基于以下幾點:
1.保理人是否“明知”應收賬款不存在
如果保理人完全依賴于債務人確權,而沒有對應收賬款真實性進行核實,只要稍加注意就能發現應收賬款不存在的、或者保理人參與虛構應收賬款的,表明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不存在,即不存在保理人基于真實應收賬款及付款承諾發放借款的信賴,亦即保理人存在過錯,且債務人的行為與借款不能歸還的風險并無因果關系,保理人需要自行承擔相應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763條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在保理人對應收賬款虛構不知情的情況下,且保理人又基于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確認的權利外觀信賴,則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
2.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確認是否具有增信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長展公司只是就并不存在的應收賬款的支付方式以及違反該支付方式的后果向江銅保理作出了承諾,并無由長展公司履行融資款的還款義務或在頓展公司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長展公司履行付款義務的意思表示。即債務人只是就不存在的應收賬款進行確認及承諾按照約定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沒有作出擔保性質的意思表示,法院裁判觀點據此認為債務人對不存的應收賬款進行確認及承諾支付不具有增信的效力,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本案中剛好同時具備上述兩點,即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不存在且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確認不具有增信的效力,故認定債務人無需承擔責任,但是在另案審判中,是否需要同時滿足上述兩點,筆者認為法院具有相當裁量權。隨著商業保理行業的發展,監管對商業保理公司的要求也會提高,很有可能法院只要認定保理人直接參與虛構應收賬款時,債務人無需承擔責任,或者在保理人未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盡到審核責任,而債務人在確認應收賬款時具有擔保增信的意思表示,可能會根據過錯進行責任分配。
三、保理實務操作建議
本案是《民法典》生效后適用新保理合同法律規則認定當事人通謀虛偽訂立保理合同無效的一起典型案例。根據該案裁判要點并結合保理實務,保理人在業務開展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供參考。
一是不參與虛構應收賬款。如保理人參與虛構應收賬款,如一旦被法院查證屬實,則會認定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虛構,直接適用《民法典》第763條但書條款,那么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名為保理、實為借貸”,保理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之間認定為成立借款法律關系。雖然認定成立借款法律關系,但是借款法律關系是否有效需進一步確認,如若保理人(商業保理公司)被認定為以發放貸款為主要業務或者為主要利潤來源,保理人的利息請求權是否能獲得法院支持具有一定不確定性。
二是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盡到審核責任。即不迷信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確權,因為保理行業已經經歷十年的發展,監管會趨向嚴格,對保理人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保理人應當履職對應收賬款真實性進行基本的審查,以避免被認定為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虛構。在實務中,特別是工程建設項目,可能應收賬款賬期較難確定,但是保理人應當對擬受讓的應收賬款是否已經支付進行必要的程序審查,如果已經支付,則受讓的應收賬款不存在,直接影響保理法律關系的認定。
三是積極推動由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折扣費用模式。首先,如果在保理業務中應收賬款債務人愿意承擔折扣費用,在債務人確權并承擔折扣費用的情形下,可以提高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信賴;其次,保理融資申請人一般為上游供應商的中小微企業,債務人一般為綜合實力較強的大型企業,如果由債務人承擔保理折扣費用,符合國家減輕中小微企業負擔政策要求,且充分展現大企業擔當精神,響應國家號召,履行社會責任;再次,在債務人支付折扣費用的情況下,即使保理關系無效,保理人和債權人之間被認定為借款法律關系,由于折扣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保理人實際支付融資款的基數將增大,有利于提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
四是在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回執中增加增信的意思表示。該建議主要是在保理人在審核后仍然無法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敘做該筆業務,如果債務人在其出具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回執上作出了債務加入或者擔保的增信意思表示,相應會增加保理人追回保理融資款的途徑。